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渝0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浩东,男,汉族,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澳美医药(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九湖镇蔡坑村蔡坑-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2KJW5XK。
法定代表人:曾荣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财,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宋浩东因与被上诉人澳美医药(福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渝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浩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即赔偿十倍货值金额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不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上诉人购买食品的动机未作出合理解释,但指导案例已经明确说明惩罚性赔偿是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且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
澳美医药(福建)有限公司答辩: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在一审中也承认自己购买动机不纯且不是普通消费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宋浩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元;2.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10倍货值金额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年2月22日,原告宋浩东通过
张 力
审判员
李立新
审判员
吴长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琦
书记员
张颖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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